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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孫金澤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執助文字1580號之2),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略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須關滿25年,不合比例原則,有違憲之嫌。嗣於立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修法,本刑1年關滿10年、本刑5年關滿15年滿期,其於102年12月19日入監,本刑1年已關滿12年8月。另其於今年有收到檢察官的指揮書(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執助文字第1580號之2執行指揮書),其之資料上仍記載是無期徒刑,其要對檢察官的指揮書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應執行刑之裁判而言。倘聲明異議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所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受理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法院,是否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屬於法院管轄權有無之程序事項。倘受刑人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以其無管轄權,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違反肅清湮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5號判決,嗣高等法院依職權送請最高法院覆判,經最高法院以83年度台覆字第152號判決將原判決之罪刑部分撤銷,判決受刑人共同運輸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受刑人於83年7月26日入監執行後,於97年3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101年8月17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於103年5月8日接續執行上開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執助文字第1580號之2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受刑人雖係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執助文字第1580號之2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惟該執行指揮書所執行者為前揭高等法院8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5號判決(罪刑部分經最高法院以83年度台覆字第152號判決撤銷改判),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之法院,而無管轄權,故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顯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