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玥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玥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民國115年8月13日庭訊之錄音紀錄電子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雖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檔案光碟,但未敘述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本院無從就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並具體敘明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軒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