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4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豪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世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按,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先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總刑度以下),及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於本院合法送達之意見查詢表上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陳世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3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70號 113年度簡字第361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27日 114年5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70號 113年度簡字第361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日 113年10月14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3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7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55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7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 編號1至5經臺灣高院115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受刑人陳世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2年12月18日 113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0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20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84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70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353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8日 114年4月15日 115年5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84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304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3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1月19日 115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86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5857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011號 編號1至5經臺灣高院115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