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濬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政達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9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濬平從未有逃亡之情,聲請人雖曾入境東南亞國家,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回國,且聲請人並非去東南亞學詐術,聲請人出國前自知有臺中、高雄地檢及地院要開庭,也有準時出庭,回國後因與前妻吵架而離家,之後就沒有任何開庭通知,才導致通緝,並非惡意逃亡,聲請人家中剩下父親及女兒,聲請人無逃亡之能力,更無法在國外生存,懇請給予聲請人一次交保機會云云。
二、經查:
(一)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於115年6月9日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本院認聲請人涉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獲取之財物金額達500萬元罪,犯罪嫌疑重大,復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另案傳拘未到或遭通緝之情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考量聲請人本案犯行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程度,權衡羈押對聲請人個人權益之影響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裁定聲請人羈押3月。
(二)聲請人因另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556號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5年10月1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銀字第1520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因上述另案而入監執行,則聲請人的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自聲請人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0月1日起撤銷羈押,是以,聲請人已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附表】編號 另案案號 傳拘未到或遭通緝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201號執行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56號刑事確定判決案件(案由:詐欺等) 傳拘未到 2 本院115年度他字第103號調查通緝犯案件(通緝案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14號詐欺等案件) 遭通緝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41號詐欺等案件 遭通緝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868號、第869號 遭通緝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2194號 遭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