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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0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逸麟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3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逸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逸麟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 志 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