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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家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受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完畢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告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確定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先確定判決之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宣告刑均為拘役

,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得併合處罰,是本案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㈢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接續執行之標的包含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罪刑標的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助字第2259號(預計執行期間:115年7月20日至115年8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651號(預計執行期間:115年8月19日至115年10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298號(預計執行期間:115年10月8日至115年11月1日),目前預計即將於115年11月1日縮刑期滿釋放,此有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案如能儘早確定,檢察官即得於受刑人出監前預為換發執行指揮書,以利後續刑之接續執行,惟若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恐因書函往返期間而復加拖延,待裁定確定後受刑人恐已出監,受刑人屆時須再度入監執行剩餘短期自由刑,致須反覆適應監所內外,造成身心雙重不適應,是為避免執行程序中斷,並兼顧受刑人權益,本案核屬急迫,爰未先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逕為裁定。

㈣本院審酌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之罪,皆係竊盜犯行,侵害法

益相同,罪質、受刑人之罪責均相類,並考量受刑人恤刑利益,兼衡拘役之短期刑對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影響、特別預防效果,暨斟酌罪數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受刑人前經判決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等內部性界限,於外部性界限即各刑中之最長拘役35日以上、各刑合併之拘役上限120日以下,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並得

易科罰金確定,雖經執行完畢,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依前揭意旨,該罪仍得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僅生此罪已執行完畢部分於執行應執行刑時如何扣減之問題。又本案檢察官聲請意旨雖未敘明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惟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並非重新判決,是原存在之易刑處分標準仍具拘束力,本院應依原判決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職權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琪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2日0時3分許 114年1月11日凌晨1時28分至1時37分間某時 114年4月5日凌晨1時1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900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69~171號、115年度偵字第4486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69~171號、115年度偵字第4486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39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判決日期 115/02/10 115/05/11 115/05/11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39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4/03 115/06/17 115/06/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10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65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651號 編號2~6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拘役5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5日 犯罪日期 114年4月28日凌晨2時4分許 114年12月6日凌晨4時6分許 114年12月15日凌晨2時1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69~171號、115年度偵字第4486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69~171號、115年度偵字第4486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69~171號、115年度偵字第4486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判決日期 115/05/11 115/05/11 115/05/11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7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6/17 115/06/17 115/06/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65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65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651號 編號2~6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拘役50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4年12月3日0時30分許 114年11月21日3時4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22386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25973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2190號 115年度簡字第2476號 判決日期 115/06/12 115/07/14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2190號 115年度簡字第24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7/21 115/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9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023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