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聖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36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