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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宥育

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樓○○○○○○○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宥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宥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吳宥育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另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嗣緩刑撤銷確定後入監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30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365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