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建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建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建裕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7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