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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玉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7年10月15日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袁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7年2月、18年10月、6月確定,於98年11月9日送監接續執行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業於115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茵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