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瑞毓(原名古瑞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瑞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瑞毓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