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益收選任辯護人 洪曼馨律師
吳少軒律師沈靖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414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5年10月1日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且表明願供出毒品來源,足見被告有坦然接受裁判之誠意,且本案事證已扣案,故被告無逃亡、勾串共犯、滅證之虞,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於偵查中首次羈押訊問時曾否認犯行,此係因一時誤信聽從辯護人之建議所致,被告毫無勾串共犯、滅證之意;又毒品上游尚待被告自行溯源蒐集提供資料與偵查機關查緝,請求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係於民國115年10月1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當庭諭知羈押處分,並於同日送達押票,被告於115年10月8日向本院聲請撤銷,有刑事抗告狀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聲請未逾法定10日之不變期間,聲請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以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羈押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四、經查:㈠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
、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所提書狀,雖載明「抗告狀」,惟既係對本院受命法官之羈押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418條第2項規定,其抗告視為已對上開處分提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應依準抗告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㈡本案受命法官於115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又被告在犯後第一時間將含有本案毒品錠劑之可樂倒入本案店家之馬桶內,並在毒品鑑驗報告出來前頻繁接觸被害人,企圖影響被害人對本案之供述,可見被告在本案偵查期間以採取具體行動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被告所涉犯罪,審酌被告上開所為對社會社秩序之影響,佐以現今通訊技術便捷,被告可能透過其他通訊方式與相關證人聯繫影響證詞,認以其他強制處分手段不足以擔保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命被告自115年10月1日起羈押3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參,應認原處分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以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乃其職權裁量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㈢被告雖以上情置辯,惟觀諸其偵訊時自陳:我已選任辯護人
,我警詢所述是出於自由意志,也有確認警詢筆錄所載內容與我真意相符才簽名等語(偵卷第95至96頁),又被告於115年6月2日警詢、同年8月12日警詢及偵訊時均矢口否認犯行,且被告偵查中之辯護人亦係其自行委任,被告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偵查中否犯行係依其自由意志所為之答辯,其辯稱係因聽從辯護人建議云云,顯屬無據。況本案另有勾串、滅證及逃亡之羈押原因,本院復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確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被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至被告陳稱欲停止羈押以自行查緝毒品上游等情,則非羈押處分應審究者。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已就羈押之相關事項,綜合斟酌卷內各項客觀事證資料,說明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性,而為羈押之處分,核其論斷及裁量並未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裁量之違法情形,又被告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則揆諸前揭說明,受命法官所為處分並無不當。被告仍以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逸儒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