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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0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得榮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得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於民國107年8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於107年11月2日執行期滿;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於109年2月2日執行期滿(受刑人因另犯他罪接續執行中故未出監)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均已執行完畢,則聲請人於115年8月12日始就前開均已執行完畢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5頁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12日新北檢永辛115執聲1971字第115911187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件戳章),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教唆頂替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日 105年5月20日 104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125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29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5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 106年度簡字第7584號 判決日期 105/06/08 105/12/09 106/1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5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 106年度簡字第7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7/13 106/01/10 107/0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96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5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33號(已執畢) 編號1至2所示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執畢)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