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2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有本院前揭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各罪之應執行刑,惟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之總和。
四、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各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僅有4罪,均屬拘役刑種,尚屬單純,考量該4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可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沈伯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
受刑人林哲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3/10/14 113/09/11 114/04/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306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調偵字第20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1462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97號 114年度簡字第62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728號 判決日 期 114/05/16 114/05/07 114/11/07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97號 114年度簡字第628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72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07/01 114/06/19 114/12/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39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90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9號 編號1-3定應執行刑為90日(115執更674號、已 執畢)
受刑人林哲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4/06/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000號等 法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 判決日 期 115/01/19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3/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8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