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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文雄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文雄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1500312161號函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