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9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治偉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治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治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手法均相同,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復佐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28日確定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僅有4罪,均屬拘役刑度尚屬單純,復考量上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可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極微,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十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胡治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50日,應執拘役60日 犯罪日期 114/02/20 113/12/27 113/05/11、113/05/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21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83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209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14號 114年度簡字第2231號 114年度簡字第4032號 判決日期 114/08/21 114/09/18 114/11/18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914號 114年度簡字第2231號 114年度簡字第40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0/01 114/10/16 115/01/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656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5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49號(已執畢)

受刑人胡治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20日,應執行拘役28日 犯罪日期 114/02/17、114/02/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4654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546號 判決日期 115/03/03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5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7/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333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