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 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7年11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5年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