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世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世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閒(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3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2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