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初善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初善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初善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4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