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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牧澤

(原姓名何昆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牧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牧澤(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詐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