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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天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天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天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7月,總共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經提起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509號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共有期徒刑6年1月,被告於108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