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夏麗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號、114年度執字第14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麗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麗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無聲請易科罰金之意願,並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定,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及及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其要照顧語言身心障礙之子女,懇請酌情判刑,能易服社會勞動,不勝感激等語(本院卷第31頁),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併科罰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範圍,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件:

受刑人夏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9/07 112/08/10~112/08/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4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 判決日期 114/04/01 114/07/28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4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6 114/09/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2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494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