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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文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文彥所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A所載之刑,應執行有徒刑參年伍月。

又黃文彥所犯如附表B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B所載之刑,應執行有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A、B,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A、B所示之數罪,前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A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174號」,補充為「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173、15174號」;附表B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0號等」,更正為「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0號、111年度偵字第32610號」),並均經確定在案。又如附表A、B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A、B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前所犯,且本院均為如附表A、B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B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附於執聲卷),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附表A、B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經參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附於本院卷),及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A編號1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B編號1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A編號1、2所示各罪、附表B編號1、2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帶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表A:

受刑人黃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A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2/06/12 112/07/03 112/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45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1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113/11/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26 114/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3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837號附表B:

受刑人黃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B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07/16~111/07/17 111/06/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0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1967號 判決日期 111/12/22 113/05/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19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2/07 113/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248號(緩刑宣告於113.3.18裁定撤銷)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17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