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士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士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士揚(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詐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8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