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VAN HUNG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H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HU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