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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豊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豊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豊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均予確定,於109年8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09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