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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坪郎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坪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坪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0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