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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建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建廷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建廷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沈建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前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函詢方式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經送達受刑人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4樓之住所及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居所,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於115年2月9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漢民派出所,均業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附於本院聲字卷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已足。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3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為扣除已執畢部分,乃屬當然,附帶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沈建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1/14 113/05/11 113/05/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62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0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號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76號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13/02/26 113/07/01 114/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號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76號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9/16 113/09/18 114/1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3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3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98號 編號1至2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