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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具 保 人 邱惠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惠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邱惠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因而獲釋,茲因被告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4刑保工字第149號)等語。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114刑保工字第149號),本院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5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被告住居所發函通知若未到案執行將沒入保證金,被告仍未遵期到案,此有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全國前案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6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2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