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4號聲 請 人即被告父親 黃振綸即被告母親 邱昱穎被 告 黃裕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裕騰因與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一案,現遭羈押已逾二個月,另因前案再審程序而延押三個月,實際羈押期間過長,已對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復本案係因被告一時情緒失控引發之爭執,並非預謀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性質單純;相關證據多已掌握,無串證、滅證之虞,羈押必要性已顯降低;聲請人即被告母親邱昱穎願全力監督、約束被告,確保其遵守一切法律及法院命令;被告家境清寒,長期羈押已造成家庭難以承受之經濟與精神負擔;被告與家屬願接受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禁止接觸特定人、科技監控等一切必要替代處分。懇請准許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
(一)本案115年1月22日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與聲請停止羈押狀係由聲請人即被告父親黃振綸與聲請人邱昱穎於115年1月22日遞交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因被告所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乃將上開聲請狀函轉本院,本院係於115年1月26日收到上開聲請狀並受理,復於115年1月30日分案,先予敘明。
(二)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93號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助壬字第596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上述另案而入監執行,則被告的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1月29日起撤銷羈押,是以,被告已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