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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HOANG MINH THANG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HOANG MINH THA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ANG MINH THANG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2年8月18日入監執行(羈押日數388日),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8月2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