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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政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政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政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年(3年9月、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