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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樹琳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43號),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樹琳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鄉○○路000號」。

理 由本件被告楊樹琳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惟命被告楊樹琳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