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4號聲 請 人 蕭烈華律師被 告 陳昱安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昱安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2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選任辯護人蕭烈華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蕭烈華律師」之記載,因該辯護人僅於偵查中受委任,於本院審理時未受委任,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上開記載顯係贅載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泰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