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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柏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柏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柏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事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3號、114年度聲字第2577號),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