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騰漢

籍設南港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騰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騰漢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期徒刑合計5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29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