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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俊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俊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68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