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祁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祁宏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