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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省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省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省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已執3月),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彭省偉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