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富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富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富宸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