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閎聿(原名蔡永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閎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閎聿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如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更正為「民國106年6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外,餘均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110年11月30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就本件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參,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5所宣告者為有期徒刑4月,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附表:
受刑人蔡閎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04/27~107/09/11 106/06/29前某日 107/03/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調偵續字第80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277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2778號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判決日 期 110/11/30 112/02/16 112/02/16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11/30 112/08/23 112/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68號 編號1-4經臺北地院113聲2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受刑人蔡閎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05/13、18 105/12/30 108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52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691號 法 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判決日 期 113/08/09 114/10/27 法 院 臺北地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9/17 114/1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6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081號 編號1-4經臺北地院113聲2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