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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民龍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見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數罪,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詳執聲卷第3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又本院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以函詢方式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經送達受刑人所在之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本人於115年3月12日親收,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並具狀表示「我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附於本院聲字卷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已足。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55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帶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李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詐欺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7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5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20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31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31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1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560號 113年度簡字第5560號 114年度訴字第682號 判決日期 114/02/05 114/02/05 114/09/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5560號 113年度簡字第5560號 114年度訴字第6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18 114/03/18 114/1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94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945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7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1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682號 判決日期 114/09/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6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1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8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