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東昇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東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均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附表編號3至6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執行卷)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係加重竊盜罪(5罪)及妨害公眾往來安
全罪,其各案犯罪行為之手段方式、情節及罪質,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行為時間之關連,並考量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受刑人日後復歸社會之更生可塑性,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給予自新的機會等語(見執行卷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且得易
服社會勞動,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楊肅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3日 111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43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143號 判決日期 111/03/28 111/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143號 確定日期 111/04/27 111/07/05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7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44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3 4 罪名 攜帶兇器毀損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4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判決日期 111/04/11 112/10/0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確定日期 111/08/16 112/11/10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89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5 6 罪名 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4日 111年1月1日 (經裁定更正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2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7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8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判決日期 112/11/24 111/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8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確定日期 113/01/03 111/10/04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3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61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