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石詠駿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石詠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詠駿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5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如附表編號5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5所示係得不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等綜合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復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暨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
受刑人石詠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詐欺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12/15~112/01/06 111/11/09 112/11/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97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15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8號 113年度簡字第1322號 113年度訴字第706號 判決日期 113/03/19 113/08/19 113/11/13 法 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8號 113年度簡字第1322號 113年度訴字第7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28 113/11/19 113/1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87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3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16號 彰化地院以113聲1387號定應執行刑4月
受刑人石詠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共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11/13 112/03/12(2次)、112/03/06(2次) 113/03/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39號等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3292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113年度訴字第556號 114年度簡字第2508號 判決日期 114/07/24 114/08/06 114/08/21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113年度訴字第556號 114年度簡字第25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26 114/09/17 114/09/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11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97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