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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3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沈承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案件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沈承岳於民國114年5月24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曾於開庭時就承認犯罪一事進行相關之說明及討論,而該次庭期係委由轉譯人員製作筆錄,然因筆錄無法詳盡記載所討論之內容,為詳細瞭解當時開庭之完整經過,爰請求鈞院准予拷貝並交付本件訴訟114年5月24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詐欺等案件於114年5月24日庭期開庭之錄音光碟,惟本院當日並未就該案在法庭進行訊問、準備或審理等程序,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可資交付。從而,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