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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施展龍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展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施展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展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8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該署合法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即被告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