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鎧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鎧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鎧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維持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77211號函及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巳字第335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天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