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愇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愇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愇渝因犯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在案,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表示其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48號案件,聲請該案有期徒刑與本件拘役刑合併定刑等語,然本件為拘役刑,與他案有期徒刑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本件既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01/30 113/04/23 113/06/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21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232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731號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61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6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838號 判決日期 113/11/29 113/11/26 113/12/18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61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6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1/13 114/02/03 114/0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04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28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114號 編號1至8經士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02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等 妨害公務 詐欺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4罪) 拘役8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3/05/01、113/05/09、113/05/12、113/05/24、113/05/26 113/05/12 113/01/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570號等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13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31號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43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278號 判決日期 113/12/31 113/10/28 113/10/29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43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2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2/26 114/04/29 114/05/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聲請書誤載為否,應予更正)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聲請書誤載為否,應予更正)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5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997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83號 編號1至8經士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02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05/31 113/03/09 113/05/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22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5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861號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3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35號 判決日期 114/01/23 114/02/14 114/09/30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士簡字第3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07 114/05/06 114/11/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00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02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8號 編號1至8經士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02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