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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盧惠欣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2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又第116條之停止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亦明。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盧惠欣(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羈押。茲因本院已於115年3月13日當庭釋放被告,並諭知停止羈押期間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4樓,故其已非「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逸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