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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昭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昭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漏載部分,逕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3365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06/01 110/08/03 110/08/03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1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43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43號等 法 院 宜蘭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4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判決日 期 110/12/21 111/10/11 111/10/11 法 院 宜蘭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4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1/19 111/12/14 111/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3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號 編號1-編號3基隆地院112聲150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號1-編號4新北院113聲210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06/13 110/07/27~110/08/03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56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6號等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58、38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 1306號 判決日 期 112/11/16 114/09/24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58、38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6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 130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12/27 114/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3號 編號1-編號4新北院113聲210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835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30